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美國國家實驗室核廢專家卓鴻年教授談核廢處置

2013-0508


  立法委員田秋堇辦公室與新竹市公害防治協會鑑於台灣核能廢料處理問題仍一籌莫展,特別邀請卓鴻年及賀立維兩位教授就核廢料處置的美國經驗及台灣現況做說明。
  卓鴻年於1971年自清大物理系畢業後赴美深造,取得MIT的核工博士學位。在美國國家實驗室從事核電安全分析工作、包括核廢料處置計畫、Yucca Mountain Project、超鈾廢料處置計畫等。目前已退休的卓教授,在清大核工所擔任客座教授。
卓鴻年針對過去的經歷,在記者會上提出三個重點 :
1。為什麼美國核能廢料最終處置場法規安全要求訂為100萬年?
2。為什麼從1982年就開始的美國核能廢料最終處置計畫(Yucca Mountain)最後2010竟然撤銷執照?
3。核電廠產生的廢核燃料棒應該如何處置?美國目前使用的乾式貯存現況如何?
美國核廢料存放需保證安全100萬年
卓鴻年表示,早在1992年,美國國會便要求環保署應依據國家科學院之建議訂定放射性保護標準。國家科學院則在1995年完成報告,作出了「安全評估時程為100萬年」的建議,並強調「以最高風險發生時間計算,依據地質穩定性估計」。
但美國環保署仍在2001年公布「育加山計畫」的「40CFR197法規」,定出了「放射性保護標準為每年0.15豪西弗,性能安全評估則為1萬年」的規範,遭到了內華達州及環保團體提出控告,並於2004年敗訴,於是在2008年在以上兩種標準並列。
以下列表詳細說明

一、美國核能廢料最終處置場法規安全要求為何訂為100萬年?
100萬年的性能安全評估
1992
美國國會要求環保署依據國家科學院之建議訂定放射性保護標準。
1995
國家科學院完成建議報告:以最高風險發生時間計算,依據地質穩定性估計安全評估時程為100萬年
2001
環保署公布Yucca Moutain  40CFR197法規:其中規定放射性保護標準為0.15豪西弗/每年,性能安全評估則為1萬年。
2001
內華達州及環保團體(NRDC)以EPA法規中所定的1萬年時程不符合國家科學院100萬之建議提出控告。
2004
美國法院判決環保署敗訴,必須修改40CFR197法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科學院100萬年時程之建議。
2008
環保署修改40CFR197法規將兩種標準並列:
其一為: 0.15豪西弗/每年,性能安全評估則為1萬年。
其二為:1豪西弗/每年,性能安全評估則為100萬年。

二、美國核能廢料最終處置計畫(Yucca Moutain 執照撤銷過程。
美國核能廢料最終處置計畫(Yucca Moutain 執照撤銷過程。
1982
美國國會通過核廢料政策法案(NWPA),指定能源部對5個可能作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位址做調查,並於19851月在其中選出3處給總統,進行詳細調查,19873月總統再就此3處中做出決定,向國會提出建場執照申請。
1987
國會通過NWPA修正案,指定能源部只在Yucca Mountain作場址調查。
2008
能源部向原子能管制委員會(NRC)提出Yucca Mountain建築執照申請。
2010
能源部長宣布Yucca Mountain 計畫行不通(not workable)撤回Yucca Moutain 執照申請。
2012
藍帶委員會,向能源部長及總統提出報告。建議美國未來核廢料處理方向:
新的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在選場址時就必須徵得地方的同意。
現有以乾式貯存的核廢燃料棒,由能源部選定一至數個集中管理場。


三、核廢料乾式貯存。
核廢料乾式貯存
2012
美國約有70個核廢燃料棒的乾式貯存場年,絕大多數是在核電廠的廠區內。
2013
能源部長宣布核廢料管理策略:
A2021建一個中型的中程核廢料貯存場。優先處理已停止發電並除役的核電廠的乾式貯存廢燃料棒。
B2025建一個大型的中程核廢料貯存場,貯存全部的乾式貯存廢燃料棒。
C2048年在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廠址及廠址詳細調查方面有進展。
為什麼核電廢燃料棒乾式貯存是世界潮流
最終處置場難以取得。
廢燃料棒數量持續增加。
有的國家(包括台灣)考慮廢燃料棒再利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