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兩份0分的衛福部健康風險報告,民團狀告監察院 2017_11-17

新聞稿_有風險沒有健康
兩份0分的衛福部健康風險報告,民團狀告監察院

時間:20171117日,上午10
地點:台北市監察院門口(忠孝東路側)

衛福部食藥署日前公布2份日本核食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分別為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這兩份報告證明食藥署在委辦研究上有嚴重的過失,發布後,數個公民團體給這2份報告打0分,並到監察院控訴衛福部(部長陳時中),食藥署(署長吳秀梅)涉及瀆職,要求監察院調查懲處,對相關官員進行糾彈
這兩份報告有以下幾項重大疑點 ,民團訴請監察院調查是否違反行政程序 法 ,資訊公開法以及採購法 等等 :
  1. 2份報告是去年1231日就應完成的,為何過了11個月才公布?
  2. 該報告並無受委託單位,以及報告撰寫人姓名,此一民眾關切,影響未來台日國際關係的報告,豈可無人署名負責?
  3. 引用的論文資料不符合論文引用標準格式,如此報告如何驗收?
  4. 這份報告也沒有同儕審,或是評審紀錄,沒有證的報告如何公布
  5. 報告中單方面引用的數據並無統一格式,輻射檢測設備也不同,如何進行統計分析,算出風險?
「一份考卷如果考生連名字都忘了寫,這份考卷可以得幾分?」當然不及格。因為「大家都懂的原因」,所以這兩份報告是匿名的,沒有研究單位,也沒有計劃主持人、撰寫人,所以根本沒人負責。
這份考卷不但沒寫名字,而且遲交了10個月,當然也不能算及格。
考題是考古題,應該好好引用國際的論文作答,但是在論文引用上也不符合規定的格式,而且許多只是網頁,對於確切的內容並未明確指出,所以論文引用、比對上也不及格。
一份合格的論論,在方法學上需要同行的審查,確定方法正確,以及修正意見,期中或完成後也應有相關的專家,或是利益相關代表來共同評審,提供意見,集思廣益,也可以確認報告內容的嚴謹、正確性。但這2份報告也都沒有。
研究的報告若要引用他人的實驗或檢則數據,一定要了解採樣方法、檢測設備、檢測程序,以及數據分析,否則不同條件、不同格式的數據根本不可能進行統計分析,但這份報告竟然「奇蹟般的做到了」,而且告訴大家不會超過法規限值(不是安全值),而且只會有億分之幾的癌症風險。這份報告如果不是0分,就應該得諾貝爾醫學、化學、物理、數學、文學,以及和平獎,因為這已突破了人類科技文明的障礙。
更奇怪的,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大大方方的放上網,讓大家下載來看,毫無羞恥之心。士大夫無恥,是為國恥,所以公民團體決定向監察院提出控告。
兩份報告請參考:

參與團體: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秘書長 方儉
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 召集人 林瑞珠
反雙溪水庫聯盟 召集人 林曾文彥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主任 粘麗玉
台中楓樹腳文化協會 創會理事長 江鳳英
桃園護樹聯盟 理事 吳凱琳
龜崙嶺環保愛鄉協會 吳惠梅 
台灣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協會北部團、桃園在地聯盟、台灣生態學會、草山生態文史聯盟、噪音管制關懷者聯盟、耘林藝術人文生態關懷協


陳情書內容如下
  1. 事實經過:
    1. 日本核災區食品是否輸入問題,以及如何管制引發國人重視,社會輿論報導關注重點,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秉於職權,應為人民健康福利把關,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職掌食品安全事項。
    2. 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簡稱ICRP99號報告ICRP, 2005. Low-dose Extrapolation of Radiation-related Cancer Risk. ICRP Publication 99. Ann. ICRP 35 (4).)結論說明:The report concludes that while existence of a low-dose threshold does not seem to be unlikely for radiation-related cancers of certain tissues, the evidence does not favour the existence of a universal threshold. The LNT hypothesis, combined with an uncertain DDREF for extrapolation from high doses, remains a prudent basis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 at low doses and low dose rates.(意即–本報告結論:當低劑量閾值時並無證據顯示某些組織與輻射相關的癌症並非無關,證據並不利於現在通用的輻射閥值。結合「線性非閾值」假設,和高劑量輻射的「劑量與劑量率效應因子(Dose and Dose Rate Effectiveness Factor)」高劑量外延,保持嚴謹的低劑量和低劑量率的輻射防護。
    3. 除非有更新的事實、證據,我國政府並無必要進行所謂「輻射健康風險評估」,因為國際間的共識:低劑量輻射並沒有最低限值。即使完成研究,也不可能設定所謂「安全」的限值。至於要以風險評估,作為國人輻射劑量率與癌症發生關連,更是無稽之談。
    4. 單純之輻射防護研究是值得稱許的,但是政府以此報告作為決策依據,並表明:「皆遠低於ICRP有關一般人接受輻射劑量每年1毫西弗之建議。」則是引喻失義,因為該標準係規定勞工,或一般民眾,在計劃中不得已的情況下的體外曝露量限值,並非安全劑量。民生消費食品,人工核種會伴隨食物進入人體內,並不適用此一般標準。
    5. 衛福部食藥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tc/siteList.aspx?sid=9808)在2017112日發布「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然該報告是20161231日完成,事隔11個月,才公開此報告,實有違行政程序。
    6. 這兩份報告並無受委託單位、計劃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人員姓名,無法追踪其資格與可信度。
    7. 這兩份報告文內引用文獻資料亦無按照論文引述論文名稱、版次、頁碼等規範。
    8. 這兩份食藥署正式官網公布的報導,在科學方面並無同儕審查之紀錄,亦無國內關於低劑量輻射風險分析方法論確立之紀錄,亦無報告最終審查、審查意見,以及公眾參與、溝通的紀錄,無法證明這是有效的報告。
    9. 輻射檢測因設備、環境、採樣、產地、製樣方法不同會產生極大誤差,所引用輻射數據並無相關資料,僅引用日本政府官方網站上的資訊,數據來源的可靠性都是問題。且各國公布數據格式不同,即使有109萬筆數據,也沒有統計意義。
    10. 日本核食進口問題,在國內引起渲然大波,亦引起日本不滿,係由於衛福部、食藥署身為主管機關,未有效施政所致,此不僅關乎核食問題,亦反映出國內食安問題之癥結。
    11. 衛福部、食藥署未針對日本食品輻射污染問題進行實際了解,反而公告不具名的學術機構、匿名學者專家做出未經審議、粗糙的報告,引起社會輿論對於政府又將開放日本核食的恐慌,完全喪失政府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以及免於人民恐懼自由之天職。


  1. 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1. 調閱本案兩份報告「受輻射影響食品之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及「日本水產品輻射風險評估」之行政文政及內部簽呈,掌握事實證據。
    2. 政府委辦計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係應主動公開的資訊,為何研究單位不具名,相關研究人員匿名。
    3. 為何這兩份報告未依學術研究報告格式,引用參考資料、論文出處?
    4. 報告去年底即應結案,為何拖延至今年112日才公布?
    5. 報告使用的方法論是否經同儕審查?最終報告有無經相關學者專家審議?若有,書面的審查報告、審查人名單與意見為何?
    6. 此為公眾所關切事務,有無召開公聽會?
    7. 本案有無利益衝突人士介入?包括但不限於民意代表,或民意代表被提名人?
    8. 如大院需請專家證人,陳訴人可提供專家名單以供諮詢。
  2. 具體訴求:
    1. 因日本核食進口問題,係民眾關切,與民眾健康福祉關係重大事項,敦請大院審議將本案立案。
    2. 調閱上開文件,並約詢相關人員,政府官方網站為何公布如此粗糙不完整,且立論偏頗的報告,引起民眾對於政府又打算貿然開放日本核食產生恐慌。
    3. 約詢兩份報告的受委託單位,確認委辦招標過程是否依法執行,有無潛在利益衝突人士介入。
  3. 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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