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0日 星期五

記者會_假缺電,真圖利,需量競價財團套利

假缺電,真圖利,需量競價財團套利2017年8月11日

參考

有關汽電共生可參考我的這篇文章

給監察院的陳訴書

一、 事實經過
近日因為天氣炎熱,台電、經濟部,以至行政院散布不實「缺電」新聞,造成社會不安,使產業誤以為台灣缺電缺水,而不投資,造成台灣經濟發展重大打擊。甚至在7月底以和平電廠無法供電1.3GW為由,在無任何法令依據下,要求政府機關在下午1點到3點時段關掉冷氣,不但從台電用電資料看無減少用電之事實,更使公務人員與冾公民眾飽受困擾不便,以及承受潛在的健康生命危害風險。

如此倒行逆施的行政院、經濟部、台電,其實明知台灣並不缺電,查今年3月24日立法院舉辦之「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簡稱限電辦法)公聽會」中,證明台電自有「限電辦法」以來,即每年3月底前評估缺電風險,以備限電措施,依規定的5階段工業用電戶(1000瓩以上,或5000瓩以上)的限電(5%,10%,15%)標準作業程序,及第6階段的民生限電程序。若依此程序進行則對產業民生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序,但是台電、經濟部連年皆評估無缺電風險,故從未公告限電措施。


上開足證在法律程序上,無缺電之虞,昭然若揭。

在電力供應事實面,自民國77年政府鼓勵「汽電共生」,訂定推廣辦法,又於民國91年訂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以獎勵方式使大工業將熱能回收再利用產生汽電共生,並規定賣予台電,與台電簽定售電契約,至去年底,已有8.1GW,超過現有核電廠總發電量5.14GW。

然台電僅將其中垃圾焚化爐的0.632GW的電力計入其發電裝置容量,而未7GW的工業汽電共生納入。但是台電經常性調度汽電共生電力,所以汽電共生發電量經常超過裝置容量的0.632GW,且依能源局公告,台電每年購買近百億度的汽電共生。

如此重要,且能迅速供應尖峰用電的電源,但遭台電長期隱匿,所以長期以來,台電可以年年喊缺電,但卻未曾限電,乃汽電共生隨時可補足尖峰用電所需電量。

今台電對外宣布,因為「汽電共生」可以產業自用,且可賣給台電,所以台電無法掌控調度,但是依據台電與汽電共生業者的合約內容,台電確有調度之權力,一如其他民營發電廠。

而台電的「需量競價措施」無法緣依據,雖有「節約尖峰用電之名」,但實則有圖利少數特定用電戶之嫌,且以前5日平均尖峰時間用電量作為節電依據,可能鼓勵大用電戶拉高尖峰用電量,以創造更好的節電績效。





此一「措施」無異是鼓勵大用電戶盡量拉高尖峰用電,在抑低用電日可以產生更好的「效益」。

台電以「鼓勵節電」為名,將每度抑低電量扣減金額達最高10元,甚至在今年8月2日又將金額調高到最高12元。

另一方面,再配合汽電共生,如此的「需量競價措施」,更「變相鼓勵」汽電共生發電留給企業自用,可以套取更大的不當利得。

二、 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調閱歷年台電、經濟部的缺電分析報告,為何不缺電?
調閱台灣所有50GW發電機組(含汽電共生)的產能利用率,以瞭解各機組續效,為何50GW的裝置容量的電力機組,無法因應短期的36GW的瞬時尖峰用電?
調閱「需量競價措施」的制定程序,為何在無法緣依據下,每天可以耗費億元向大用電戶「買回」電力?
實施需量競價後,汽電共生留為自用,不再供應台電的情況有多少?(依第2項汽電共生機組歷年產能利用率及售電給台電即可計算出多少留用,多少售予台電)
需量競價是否造成不當利益,究竟多少?應否追回並移送法辦?
行政院林全院長在開放台電後,指示經濟部調查汽電共生情況之報告與結果,為何7GW的工業汽電共生不納入台電的表列的發電機組範籌,但實際卻大量供電到電網中?
即然依照「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規定,每年3月底前應提出限電措施辦法,但都無缺電風險,故未施行,台電、經濟部、行政院為何明缺不缺電,但要做出各項缺電舉措?包括限制政府機關關掉冷氣,對公務員的身心戕害與扭曲。
缺電變成台灣長期以來一入夏天後的人民心中的恐懼,如果真缺電,為何電力負責部門不能改善用電,包括建立智慧電表、智慧電網。而台電董事長朱文成係前大同大學校長,與長期寡占台電電表供應的大同公司關係密不可分,但大同公司多供應台電機械電表,既貴且無助於智慧電表、電網實施,其中有無利益輸送、圖利問題?

三、 具體訴求
1. 彈劾行政院長林全,政務委員張景森,經濟部長李世光,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台電董事長朱文成,以及台電總經理鍾炳利。林全身為行政院長,主「開放台電」會議,明知不缺電,仍多次宣稱缺電,甚至下令政府機關關冷氣;張景森係督導經濟能源之政委,屢次提供社會、政府不實缺電資訊,甚至利用個人臉書恐嚇民眾缺電,提出似是而非不倫不的缺電、節電措施;李世光、林全能未依法定權責督導台電,反而夥同台電製造缺電假象;朱文成涉及與大同公司利益迴避而未迴避,蓄意製造缺電假象;鍾炳利為負責台電營運,競發出加碼需量競價之不當圖利措施。上開人等誤國誤民,不當圖利少數財團,造成社會動盪不安,禍國殃民,應立即予以彈劾。
2. 糾正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台電。台灣電力既經法定程序(限電辦法)評估無缺電之虞,為何行政院、經濟部、台電長期都以缺電恐嚇人民,甚至導致產業誤信缺電而出走?
3. 請大院依法明察秋毫,勿枉勿縱。


汽電共生、需量競價、限電辦法的定義、法緣依據
緣依據
汽電共生
是一種利用廢熱來產生蒸氣,蒸氣推動發電機,而產生電能的方式,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也把這種發電方式,當成減碳的一種方式,可以作為碳交易的標的。
源管理法第10條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之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前項收購餘電費率、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基準及查驗方式之辦法,及裝設汽電共生之能源用戶與綜合電業相互併聯、電能收購方式、購電與備用電力費率及收購餘電義務之執行期間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於1988年年7月15日經濟部發布施行「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凡登記為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其生產之餘電由台電公司收購,2002年9月4日依《能源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以較優惠的電價購買汽電共生發生。

依能源局公告的「能源年報/發電裝置容量表」至民國105年共有8,108.5MW,台電並與這些汽電共生廠簽訂「保證契約」、「非保證契約」,售電予台電。
量競價
本措施係指系統高載時期,開放用把節省下來的電賣回給台電,並 由用出價競標,台電則採愈低報價者先得標方式決定得標者,若得標者 於抑低用電期間確實減少用電量,則可獲得電費扣減。(台電定義)
民國105年3月31日公告,適用對象為大電力工業用電(高壓用電),用戶應於抑低用電月份開始前申請本措施,申請時提出抑低用電每度報價,抑低用電每度報價不得高於10元(報價至小數點後2位),並得於抑低用電前一日上午11時前申請變更。
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源不足,指電能供應事業之供電容量、發電用能源不足或因安全維護、機組故障、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供電能力不足。
源管理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經濟部(84)經能字第 84003935 號令訂定但歷年來從未評估認為有缺電風險,故未依本辦法管制、限制供電。亦即經濟部依法評估有電源不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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