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公民電力公司書面意見_2016年12月5日立法院電業法公聽會

前言

現今社會發展,電力與電信的供應成為人民、產業的必需品,成為空氣、陽光、水生命三要素外的生活、生產的必要元素,所以電力與電信的供應,應成為國家憲法保障不虞匱乏的公共資源。

電業法必須是保護用戶,監督管制電業,服務用電戶的,電業法的修法,我們認為應該考量是否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設計,必須能夠解決電業的倫理,發電端的輸配電,到消費者用電的風險管理等問題,必須解決消費者的綜合電業各項服務,就是解決消費者用電的問題。

目前的電業法並沒有考量到消費者的角度,行政院提出的修正版本也沒有消費者的角色。所以我們才有「公民電力公司」的倡議與實施計劃,即為毋須修改電業法,只要經濟部(電業法主管機關)政策決定改弦易轍,即可施行。目前的修法條文變動過大,又缺乏具體事證多方論證,社會溝通不足,修法的風險極為巨大,不可不慎,必須有替代方案,零方案,並有足夠以事實為基礎的論證,才能修法,否則執政黨將承受草率修法後的所有惡果。

所以我想在修電業法之前,必須對以下問題加以釐清:
  1. 現在台電公司的電力資訊是否足夠透明、公開,且經過專業驗?(7月間的「開放台電」僅提供一般性資料,而無實質內容〔比較美國之data.gov的公開電力資訊〕,只是證明了台電的資訊並未透明公開。)
  2. 現行的電業法,是否已經可以達成電業自由化?(即現行法條中有任何一條是讓電業無法自由化的?)
  3. 現行電業法,是否會造成「台電所謂的缺電」問題?修法之後是否可以解決「台電所謂的缺電」的問題?
  4. 現行電業法,是否會造成尖離峰的差距過大?
  5. 修法後會不會漲價?
  6. 修法對未來各項產業發展有何正面、負面影響?
向林全院長請願全文

請願書

致行政院林全院長

事由:依現行《電業法》即可設立公民電力公司,達成自由化,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發展電業經營,維持合理電價,增進公共福利。詳閱上週行政院版《電業法草案》反而封鎖了所有的可能性,草案從《電業法》變成《台電組織法》非但不能自由化妨害綠能發展,更造成台電壟斷法制化。請行政院比照「金融監管沙盒模式」監管電力,以了解電力資訊真實性。

說明:
  1. 敝人在月間兩度就「開放台電」與院長會面,然並無機會充分說明相關發現,玆提出三點事實和一點建言。
  2. 三點事實:
    1. 台灣不缺電:經濟部能源局公告台灣電力機組的裝置容量為48 GW,但是台電始終宣稱只有41 GW,少了7 GW的汽電共生。查閱相關資料,雖台電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但從《能源管理法》對於汽電共生的規定及台電與業者的合約,台電可以完全有效掌握大部分汽電共生的調度。若不調度,是台電未履行合約甲方的權利。因為電力機組太多,所以即使台電管理不理想,二十六年來也未曾因缺電而停電,今年32 GW的用電量,有16GW的裝置容量竟都還會有電力缺口?台電猛拉缺電警報,令人匪夷所思。
    2. 台電未做好需求面管理:台電的會計科目中,竟然沒有因停電賠償的項目,而且電力公司供電品質最重要的可靠度指標──年平均停電時間(SAIDI年平均停電次數(SAIFI)的計算公式也不對(國際上天災造成停電亦算入,台電卻沒有),顯然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也貽笑國際。
    3. 現行《電業法》即可達成電業自由化:現有《電業法》的法條內容相當寬鬆,並無阻止電業自由化的條款或法意,電業自由化而未自由化的癥結在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的集權獨厚台電所致。依《電業法》第9條電業經營方式,毫無台電壟斷、獨占之意圖,如第2款:「全部向其他電業購電,轉供其他營業區域內一般需用或轉售其他電業。」更是民間可設立自由電業的法源依據,但在行政院上週公布的草案竟全部遭到刪除,反而讓「台灣電力公司」的組織形式入法,使電業法無異於台電特權保障法。
  3. 一點建議:
    1. 試行電力供需監理沙盒:比照電腦安全實驗機制的「沙盒」模式,以現行電業法,試行「公民電力公司」與電業法草案的模擬比較、對照,驗證「公民電力公司」以智慧電表、需求面管理方式、尖離峰差別電價,能否有效調節尖離峰差距,解決缺電問題或是電業法草案可以有效達成所承諾的「電力穩定前提,並有多元供給綠能先行、公平公正使用電網、用戶自由選擇購電」?如果今日電力、電業資訊都是黑箱資料,政府、人民如何作出正確、理智的選擇?
  4. 請院長深入調查、了解台電所提供的電力資訊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再決策。


請願人: 方儉
公民電力公司發起人
2016年台灣光復節


公民電力公司的特性

  1. 由電力用戶組成合作社形態的公司組織(電業法規定經營電業必為公司),可以透過組織章程、營業規則(主管機關核准)體現其非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性。
  2. 公民電力公司本身不發電,仍向台電團購電力(躉購、零售),價格依台電電價表(主管機關核准)。
  3. 公民電力公司股東以智慧電表實現自主用電管理,平抑用電峰谷,取得最佳電價的議價權。
  4. 以合理、分眾、多樣化的時間電價(電價表由主管機關核准),販賣給用電戶。
  5. 台電的營業區為電表外(戶外),公民電力公司的營業區為電表內(戶內),因為用電戶即為公民電力公司股東,可授權透過「用戶合約」(主管機關核准)授權公民電力公司經營管理,並無營業區之衝突。(如民營電廠營業區為其廠內)。
  6. 電表將連結網路,如手機一樣方便,隨時可以監控用電情況,用戶自行選擇適合的電表,以及應用程式(App)與家電結合,成為更安全、舒適、節能的智慧宅,且配合尖離峰用電電費結構,自行調度,解決尖離峰用電的巨大差異。
  7. 電力用戶支付2000元股金,即為股東,可獲得基本的時間電表或智慧電表。
  8. 結合既有的系統,如收付電費,可以現有系統進行,本身無需另創金流。
  9. 組織人事可以最精簡化。
  10. 公民倡議,未來營業模式可以是多家經營,而非一家「電力公司」,但以相同的標準、規範,實現售電與用電管理一體化。
  11. 毋須政府預算,毋須修法,只要主管機關依現行電業法開放即可。
  12. 未來電力與電信結合,走向微電網是必然趨勢,台灣擁有全世界最好的機會與產業條件,其基礎在於電業的骨幹架構,唯電業走向更開放、民主,資訊透明,才能達成。

針對討論題綱的回應


【現在修法前後的問題】
【公民電力公司主張不修法亦能解決】
友善綠能
如果現在的電力供應過剩,如何推廣再生能源。而且國際承認的再生能源需要有明確的「額外性(additionality)」,也就是要減少原來發電的碳排放的基準線(baseline),如果政府、台電還是發展火力電廠,只是「友善綠能」,而無實質「額外性的計算方式,是無法成為國際上被認可的綠能。
公民電力公司主張依現行的電業法,用戶(民生用電(即電燈用電戶))有用電的自主權、選擇權、議價權,所以公民電力公司可以執行用戶使用綠能的意志,購買較多的綠能,替代原來購電中火電、核電,就能夠明確顯示用電戶的「額外性」,如此就能達成發電的「額外性」,因為電業的倫理是先有用戶用電才有發電,如果公民電力公司代表用電戶向台電訂購更多的綠電,則用戶與台電的減碳額外性就能夠明確計算。當然用戶會依綠能發電的配比、時間支付發電成本及供電者的合理利潤,即電費。
電力供應穩定性

台電幾乎天天都在喊缺電,能源局應該統計所謂「備轉不足」的天數(掛黃牌以上的),以及時數(真正到達缺電的分鐘累計及分布),以明確「所謂缺電」的真實情況,而非以短暫(瞬時)尖峰作為全天缺電,不具有統計意義。

公民電力公司透過「需求面管理(Demand Side Management, DSM)的原則,利用智慧電表(包括電子電表、網路電表)協助用戶端進行需求管理,即利用智慧電表掌握不同時段用電量,配合整體需電的峰谷,以尖峰用電期間電價高,離峰用電電價低的經濟誘因模式,進行用電管理,甚至可以在缺電時段,將「電權」賣回台電,使電力需求平穩,才能讓電力供應穩定。
如果依現行修法條款,「友善綠能」鼓勵發展綠能,但電網、輸配電系統未走向微電網設計規劃、建設,全面推動智慧電表,將會使現行的電網無法支援、適應再生能源的發展,可能會造成供電系統不穩定。
民電力公司從下而上實施智慧電表,以社區、區域內的用電調度,節制突發用電峰谷,將可以有助於台電推動智慧電網、電網區域化、微電網。(雖然公民電力公司只經營電力買賣,不涉及輸配電、電網)
電網公共性

電業法並未規範電網從台電分出來後的營業模式、盈利方式,電網從「成本中心」轉為利潤中心」,極可能會增加分割後的營運成本,而造成電費必須上漲。
不知提出此構想的先進可否提出台電分割後的10年財務計劃?
現行電業法雖然允許多家經營電網,但是經過躉購、零售營業模式,合理支付電網的費用。
目前全國為單一電網,所以任何供電地區的電網費用是相同的,此原則未來仍然維持現況。


原法第9條第3款規定:「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即已體現電網的公共性。
健全監理機制

法後的電業監管機關的定位與現在的經濟部能源局業務並無太多差異,都在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的電業法授權範圍內。
公民電力公司是由民生用電用組成,形成消費者監督制度,以及市場機制,只要政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公民電力公司亦可透過經濟部審核通過之《營業規則》、《電力合約》,一方面可以監督供應方的供電品質及成本,一方面對於用遭遇停電、缺電、限電問題題,可以透過合約來界定賠償機制。這些毋須透過修法即可完成。
能源轉型

法僅在總明與第一條提到「能源轉型」,並內容並無支持「能源轉型」的人事時地物,流於空洞口號。如果只是增加綠能,並非全然的「能源轉型」,此問題和項所討論的「額外性」的困境相同。
公民電力公司主張從用電方自主管理用電,廣範應用智慧電表,即時有效監控用電實況,形成團購機制,以優化後的用電模式,平抑用電峰谷,約能源。


公民電力公司主張「電力、電信」是基本人權,人人有平等使用、開發的權力,配合憲法第143條「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即(公民)亦有利用天然力發電的綠能權力,同時利用電力網即電信網的特性,將電網(仍為國家所有)開發成網路使用,此在其他各國行之有年,台電內部亦有強大電信能力。
台灣系單一電網,具備有效使用電力電信併網的優勢,應予重視、開發,不僅使電力系統智慧化,也可解決電信系統的「最後一哩」問題。
此一變革可由用端推動,未來可成為智慧家庭、智慧商店、智慧辦公室,提前進入工業4.0的民生應用,也可創造產業新契機。


結語:是騾子是馬,牽出來蹓蹓。請立法院、行政院依現行電業法施行「公民電力公司」,以及以行政院版修正草案進行一場為期半年的「電力供需監理沙盒」,公開透明檢視利弊得失,讓資訊透明,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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