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黃昭順立委在立院提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今年同法案參考去年輿論批判稍加修改之後,轉由目前的執政的民進黨新科立委黃國書提案,黃國書是教育委員會的召委,由此看來,這個由台大地質系教授主導的核廢立法極有試圖闖關的企圖。以下數篇文章乃針對今年法案的批判。也因為這幾篇文章,多位立委了解了法案的荒謬性,終於撤案。
法案全文: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3.pdf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須更臻完善
5/11討論,林瑞珠整理 卓鴻年之意見
日前得知,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提案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已完成一讀即將交付委員會審查,本人就過去在美國參與核廢處置的經驗,對此法案提出若干建議,希望有助於此案立法的完整性。
首先,我贊成台灣得以依循國際成功經驗來成立核廢專責機構,以處理這個必須跨世代共同面對的放射性廢棄物難題。在草案總說明處亦載明『我國必須及早建立完備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具備公權力之專責管理機構』。
但是草案中,卻無一字提及「專責管理機構」的樣貌,以及如何成立等事宜,僅在兩處說明中提及。首度出現在草案的總說明要點第16條:「成立基金管理會做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專責機構,明定相關業務與組織規程」。第二次則出現在草案第31條的說明處:「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管理及運用,並作為基金管理會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專責機構,下設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以執行法定任務。」
對於專責機構毫無說明乃此草案的一大缺失。反觀擁有並管理數千億基金的「基金管理會」,卻可以依需求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而此法案的中央主管機關乃環保署,也就是此「基金管理會」的主管機關。這不是一種上下錯置的組織結構嗎?
以美國為例,是在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Nuclear
Waste Policy Act中,指定能源部(Department
of Energy
簡稱DOE)負責選場址,並進行場址詳細調查、申請執照等相關工作。所以能源部是負責此案的專責機構,並由其委託國家實驗室,以及其他私人組成的工程公司來幫忙作各種不同的工作。最後亦由其負責向NRC申請執照。
另一個定義不明的名詞為「經營者」,草案第二條第八項載明「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長期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
但這個擔負發電或處置理核廢重責大任的單位,沒有一個可以辨識的名稱,資格卻只要「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即可。因此,此法案有必要針對誰是「經營者」,以及如何管理加以介定說明,讓民眾了解究竟這「經營者」是台電後端處,還是專責機構,或委外承包業者。
與此有關的第五章罰則,所有的責任和罰則,針對的是「經營者」和「妨礙經營者的人」。而掌握經費與分配的「基金管理會」,從法條上看來,擁有資金管理與分配大權,卻無須擔負任何責任,也沒有任何約束力,這恐怕將成為此法案最大的漏洞,若通過此法,恐形成「基金管理會」合法貪瀆的大漏洞。從以上的架構看來,「基金管理會」有權無責,很難稱得上是一個正常的專責機構。
第六章附則指出,如果主管機關,亦即環保署對「經營者」監督不力,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環保署怠忽職守。屆時,如果罰款是罰執行的專責機構或環保署,那也是用人民的納稅錢來付罰款,這樣的罰則就沒有很大的意義了。
至於在低放放廢棄物的處置方面,在草案第九條說明中載明「為減少放射性廢棄物之貯存及最終處置的負擔,要求經營者積極減少廢棄物之產生量及其體積。」此處並沒有說明使用壓縮機、焚化爐或電漿火炬。在此重提,採用壓縮減容後直接處置是目前國際上公認最經濟、且最安全的做法,焚化爐或電漿火炬都會有不易克服的污染防治問題。
再看第十五條,指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將優先接收蘭嶼貯存場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且不得接收長半衰期的低放射性廢棄物。
我想,此法案須針對那些核種為長半衰期加以說明。其二,該法條說明欄清楚指稱「蘭嶼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料桶設計使用年限為15
年,有必要優先處置,以避免再度腐蝕滲漏」。實則,蘭嶼核廢於2007年12月開始檢整重裝作業,2022年之後廢料桶的使用年限將陸續過期,屆時低放最終處置設施恐尚未完成。理想的作法是將蘭嶼核廢儘快搬回各核電廠中,貯存於以高規格標準建造的低放貯存場,比之繼續放在蘭嶼戶外壕溝而面臨再度腐蝕、輻射外溢的危機,更有利於輻射防治,待數年後低放最終處置設施完工,再移入新設施中為宜。
最後,是有關年限的問題,草案中明定2031年前完成設置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2036年前完成設置高放射性廢棄物長期貯存設施。但就我在美國參與亞卡山高放核廢最終處置計畫經驗中,不可預測、不可抗力的因素太多,若想在明定的期限內完工恐大不易,所以,不妨考慮有彈性的時程,比如,每隔五年或十年做一個整體計劃的審查,然後再作時程的調整。
至於與公投相關的法條,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公投法修正審查,待公投法修正通過之後,則可一併檢討此案相關法條。在法案審查的過程中,希望立委們仍不忘尊重民意,融入更多的社會討論,如此法案將更臻完善。
自由廣場》一個管理數千億基金的核廢怪獸?
對民進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之商榷
◎ 卓鴻年
日前由民進黨立委提案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已完成一讀,細讀法條,卻有見樹不見林之憾,對於各部門的責任歸屬無清楚界定。我建議應朝向制訂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組織架構來設計,說明各單位如專責機構、管制單位、評審委員會該如何成立及職責所在,實不需要在地下實驗室或罰則等細節中著墨,那應責成相關單位另定施行細則。
以美國為例,1982年國會通過核廢料政策法案(Nuclear Waste Policy Act),責成環保署制訂人員及環境輻射防護標準,核能管制委員會制訂申請執照的法規,指定能源部負責選場址,並進行場址調查、申請執照等工作。所以能源部是專責機構,由其委託國家實驗室及工程公司進行各項工作,最後亦由其向核能管制委員會申請執照。
立院此案將環保署列為中央主管機關,在草案總說明處載明須建立具備公權力之專責管理機構,但法條中無一字提及專責機構如何成立、職責所在,僅在兩處說明欄寫明將成立「基金管理會」做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專責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及運用,下設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
這個管理數千億基金的基金管理會應是核廢處理的財務部門,卻可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設置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亦即要求其主管機關。這不是上下錯置的組織結構嗎?
而在第五章罰則中,所有責任和罰則都針對「經營者」和「妨礙經營者的人」,擁有基金分配大權的基金管理會卻無須擔負任何責任,實難稱得上正常的專責機構。專責機構應是實質的執行單位,而不是有權無責、發號司令的單位。
另一個定義不明的是經營者,草案第八項載明「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長期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這裡究竟指的是台電後端處,還是專責機構,或委外承包商?法案有必要就其如何界定及管理說明清楚。
此外,最終處置計畫不可預測的因素太多,很難在明定期限完工,以美國為例,核廢料政策法案明訂1998年所有用過燃料棒都交由能源部管理,但亞卡山最終處置計畫無法完工,於是聯邦政府就被核電廠控告,而且每告必輸。所以制訂此法不妨考慮有彈性的時程,每隔五或十年做整體計劃的審查,再作時程調整。
核廢處置必須跨世代,不論低階或高階核廢的暫存到最終處置,應交由專責機構負責較有連貫性,讓身分未明,而且可能依次發包的經營者來處理,民眾可能要承受極高的風險。此外,我認為核廢立法不應匆促上路,應融入更多的社會討論以獲得共識為宜。(作者為前美國Sandia國家實驗室科學家,亞卡山核廢最終處置計畫科技整合人)
核廢立法不能成為禿鷹自肥提款機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18/864645/
作者:林瑞珠(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召集人)因應核廢處置,經濟部及國內地質學者去年開始透過立委推動新法,最近一例為黃國書等18名民進黨立委所提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細讀法條即知由去年國民黨立委黃昭順等藍委提案之同名法案修改而成,增加的內容卻形塑出一個有權無責的「基金管理會」,坐擁數千億核廢處置金庫,令人憂心。此草案31條明訂放射性廢棄物永續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管理及運用,下設工作小組及研究中心。在草案的其他條文中則明訂這些工作多由此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環保署負責執行。基金管理會竟然可以要求其上級單位按表操課,這不是反客為主,僭越職務嗎?再者,此草案對「基金管理會」亦無任何約束力,有關罰則僅針對經營者以及破壞設施或偷竊核廢料的人做處罰,這樣的設計可以讓坐擁權力與經費的單位撇清任何責任。對於經營者的罰則其實也很輕,草案中規定,未依規定呈報放射性廢棄物之來源、特性、狀況、數量、貯存地點及運送等資訊,以及未依規定進行環境監測,處50萬元至250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萬一經營者擺爛亂丟核廢料,最多只罰250萬。而這經營者,草案第2條明載:「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長期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者。」也就是說,讓誰來做這核廢生意,乃政府說了算。對於偷竊核廢料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除了恐怖份子,誰敢偷劇毒核廢料?如果破壞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就罰得最重了,可以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這點分明是朝著環保人士及反核人士來的,以嚇阻激烈反對運動。此外,如果主管機關,亦即環保署對經營者監督不力,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向行政法院控告環保署。屆時也是用人民納稅錢來付罰款,這樣的罰則就沒有很大的意義了。對可能造成重大汙染的經營者的罰則僅輕輕帶過,但對於不至於造成重大汙染的非經營者之違法,罰款與刑罰一同伺候。而該負起全責的專責機構「基金管理會」則可全身而退。這實在不符合公平正義。這樣的立法,是否是替未來可能任意妄為的「基金管理會」以及核廢處置「經營者」圍事?此草案從藍委到綠委都是執政黨立委提案,令人質疑其心機。基於過去諸多重大貪腐事件皆與立法之疏漏有關,而台灣三座核電廠將於明年陸續停止運轉,台電為除役及核廢處置提撥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已經累積2768.69億元,因此,從此刻起,台灣民眾必須盯緊這個攸關百萬年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的議題,絕不容許任何來自產官學的禿鷹企圖為自己量身打造貪腐的合法後門,以免美麗台灣變成核廢島。
如果你對核四花了2800億,沒有發一度電,還要每年花幾十億去封存它們沒有意見,那麼你也應該對即將糊塗的18個民進黨立法委員「立法」準備讓人套走3000多億台電的核電廠棺材本也要有點意見,因為這會讓未來台灣數十萬年成為核廢料的廢墟。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http://lci.ly.gov.tw/…/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3.pdf)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鄭寶清 鍾孔炤 陳賴素美 李應元 余宛如 李俊俋 黃秀芳 林靜儀 羅致政 趙正宇 段宜康 黃偉哲 邱議瑩 鄭麗君 李昆澤 趙天麟 陳素月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http://lci.ly.gov.tw/…/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3.pdf)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鄭寶清 鍾孔炤 陳賴素美 李應元 余宛如 李俊俋 黃秀芳 林靜儀 羅致政 趙正宇 段宜康 黃偉哲 邱議瑩 鄭麗君 李昆澤 趙天麟 陳素月
請大家打電話給這些民進黨立委,要他們給我們交待!為什麼會立一個比國民黨還混蛋加三級的法案,還有臉提出草案,難道是馬英九附身了?
這整部法案看來,就是在原能會下面成立2個「委員會」和成立一個核廢料基金,把台電的「核電廠後端營運基金」,俗稱「核電棺材本」3000多億元套走,還要讓政府再每編預算,掏空台灣,這就是蔡英文的「2025非核家園」的第一場戲碼。這聽起來,很像是生物科技的醜聞,只是規模放大了萬倍。
這唯一的好處是讓台電出清了毒資產,以民營化、自由化為名,學中華電信上市,擺脫政府、立法院的監督,再和財團聯合壟斷,把電價抬高。大家算一算,為什麼台灣的電費比電信費低很多(台灣手機、網路、電話費可說是全世界最貴的),百業蕭條,唯電信業大賺其錢,這就是未來電力公司的榜樣!
如果這法案通過,我相信這一天很快就來了。
PS.方儉臉書貼文加轉上篇林瑞珠的投書,引起很大迴響,參與法案聯署的立委余宛如轉文至立委群組,引發討論,並決定撤簽,大約兩其後亦確定此會期不排入議程。
禿鷹染綠 大搶核廢錢(劉黎兒)
史上最毒法案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再度於立法院一讀付委,不同的是,去年由藍委提出,這次改由綠委提案,令人擔心今後綠藍共謀,國民豈不更易遭蹂躪嗎?
貯存百年恐變災難
讓人絕望透頂的是,去年跟環團一起奮力阻擋的綠委,這次居然參與連署,難道真的換位置就換腦袋?此項核廢法案,說穿了就是禿鷹想搶核電後端基金,說要減少後世負擔,其實不留給後世用或決定,毫無世代正義可言。
18位綠委欠缺自尊,接收了藍委提案,法案名一字不改,內容雷同,甚至變本加厲,沒想從安全觀點來處置核廢,問題多如牛毛,如:
1、草案照樣掛羊頭賣狗肉,說要成立核廢專責機構,但內文隻字不提。
2、草案表示現在中期乾貯不能用,但內文根本沒「中期貯存」,獨創「長期貯存」,打算放「50年以上,100年以下」,形同租界99年,非常恐怖;日本中期貯存以50年為上限,不超過50年,但草案卻以50年為下限,也沒想打造100年不壞的高規格設施,顯然核電幫或地質學者根本不知道用過燃料棒有多毒,故意模糊中期跟最終貯存,打算偷渡到底。
3、草案兇狠地增加坐擁數千億核廢錢的「基金管理會」,環保署雖為主管,卻任由基金會使喚,亦即掌櫃只管花錢,發包研究及工程,實質處置及責任讓老闆承擔。
4、禿鷹為了搶錢,端出芬蘭、瑞典高階核廢選址成功假象,但除了北歐這兩個板塊數億年沒變動的國家外,美日等摸索了二十幾年沒結果,尤其台灣日本是新生地層、地震如此頻繁,核廢貯存危險性相差千萬倍,地質學者怎可在基本資訊搞詐騙,昧盡良心。
5、草案還沒放棄送燃料棒到外國處理的另開提款機美夢,核電幫算盤不時浮現。
6、草案核廢管制者依然是原能會,宛如原能會是即將升格的環保署上司,行政層級大亂。
7、根據草案,核廢不但不是專責機構處理,甚至開放民營,只要「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就能經營核電、核廢處置」根本沒打算廢核,甚至開放民營核電,令人吐血。
18位綠委欠缺自尊,接收了藍委提案,法案名一字不改,內容雷同,甚至變本加厲,沒想從安全觀點來處置核廢,問題多如牛毛,如:
1、草案照樣掛羊頭賣狗肉,說要成立核廢專責機構,但內文隻字不提。
2、草案表示現在中期乾貯不能用,但內文根本沒「中期貯存」,獨創「長期貯存」,打算放「50年以上,100年以下」,形同租界99年,非常恐怖;日本中期貯存以50年為上限,不超過50年,但草案卻以50年為下限,也沒想打造100年不壞的高規格設施,顯然核電幫或地質學者根本不知道用過燃料棒有多毒,故意模糊中期跟最終貯存,打算偷渡到底。
3、草案兇狠地增加坐擁數千億核廢錢的「基金管理會」,環保署雖為主管,卻任由基金會使喚,亦即掌櫃只管花錢,發包研究及工程,實質處置及責任讓老闆承擔。
4、禿鷹為了搶錢,端出芬蘭、瑞典高階核廢選址成功假象,但除了北歐這兩個板塊數億年沒變動的國家外,美日等摸索了二十幾年沒結果,尤其台灣日本是新生地層、地震如此頻繁,核廢貯存危險性相差千萬倍,地質學者怎可在基本資訊搞詐騙,昧盡良心。
5、草案還沒放棄送燃料棒到外國處理的另開提款機美夢,核電幫算盤不時浮現。
6、草案核廢管制者依然是原能會,宛如原能會是即將升格的環保署上司,行政層級大亂。
7、根據草案,核廢不但不是專責機構處理,甚至開放民營,只要「經營者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就能經營核電、核廢處置」根本沒打算廢核,甚至開放民營核電,令人吐血。
開放民營還搞投票
8、核廢貯存場地選址,限縮為「地方性居民投票」沒說明參與投票範圍,便於買通;令人噴飯的是,又不是選美,以同意率最高入選,跟安全無關。
京都大學原子爐學者小出裕章指出,1個反應爐1天燒出3至4顆廣島原子彈份的輻射生成物質,1年1個爐就燒出1000顆廣島原子彈份,日本福島核災前54爐,每年燒出5萬顆原子彈份,日本現有6萬束用過燃料棒,約100萬顆份;台灣是6爐,每天燒出20顆原子彈份,燒了3、40年,現有1萬7千束用過燃料棒,早就超過24萬顆原子彈份輻射物質,相當於300個車諾比份,核一核二核三,每處貯存場至少要放100個車諾比份的輻射物質,不好好放,整個台灣無法住人。
核電幫或地質學者,乃至提案的綠委,是否請先認清用過燃料棒的毒性,再來搶錢吧!
京都大學原子爐學者小出裕章指出,1個反應爐1天燒出3至4顆廣島原子彈份的輻射生成物質,1年1個爐就燒出1000顆廣島原子彈份,日本福島核災前54爐,每年燒出5萬顆原子彈份,日本現有6萬束用過燃料棒,約100萬顆份;台灣是6爐,每天燒出20顆原子彈份,燒了3、40年,現有1萬7千束用過燃料棒,早就超過24萬顆原子彈份輻射物質,相當於300個車諾比份,核一核二核三,每處貯存場至少要放100個車諾比份的輻射物質,不好好放,整個台灣無法住人。
核電幫或地質學者,乃至提案的綠委,是否請先認清用過燃料棒的毒性,再來搶錢吧!
核廢料如此多嬌,三黨英雄競折腰, 目標三千億後端基金,你拿錢我脫殼, 藍綠黃攜手無間! (吉正然)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90%89%E6%AD%A3%E7%84%B6/%E6%A0%B8%E5%BB%A2%E6%96%99%E5%A6%82%E6%AD%A4%E5%A4%9A%E5%AC%8C%E4%B8%89%E9%BB%A8%E8%8B%B1%E9%9B%84%E7%AB%B6%E6%8A%98%E8%85%B0-%E7%9B%AE%E6%A8%99%E4%B8%89%E5%8D%83%E5%84%84%E5%BE%8C%E7%AB%AF%E5%9F%BA%E9%87%91%E4%BD%A0%E6%8B%BF%E9%8C%A2%E6%88%91%E8%84%AB%E6%AE%BC-%E8%97%8D%E7%B6%A0%E9%BB%83%E6%94%9C%E6%89%8B%E7%84%A1%E9%96%93/1020845090984293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