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606
告發人:
方儉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林瑞珠 (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
楊國禎 (台灣生態協會)
蕭曉玲 (台灣教師協會)
楊順美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王獻極 (台灣國)
張葉森 (北社)
古文發 (台灣新客家黨)
賴富榮 (908台灣國)
被告: 林全 台灣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台灣行政院院長
事由:被告林全身為國家公務人員的最高行政首長,輕率以「不延役為前提,考慮重啟核一」,造成民眾嚴重恐懼、焦慮,玆以刑法第七章妨害秩序罪,第 151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發。此外,台灣並無缺電問題,已明確載於政府文書「能源統計年報」,林全毀棄不用,涉嫌違反刑法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壞罪,第 352 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公民控告經濟部長李世光企圖重啟危險核一一號機 涉公共危險罪
日期: 2016,0531
告發人: 方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林瑞珠(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 楊國禎(台灣生態協會) 陳季芳(退休記者)
告發人: 方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林瑞珠(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 楊國禎(台灣生態協會) 陳季芳(退休記者)
被告人:
經濟部長 李世光 台北市福州街15號
台電董事長 黃重球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
台電總經理 朱文成 台北市羅斯福路三段242號
原能會主委 謝曉星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88號
事由:
一、台灣電力公司第一核能廠1號機自民國104年12月10日迄今(民國105年5月30日)以大修,大修後迄今仍未運轉,依核子反應器管制法第24條第三款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止運轉,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持續達一年以上者,視同永久停止運轉;其除役程序,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該1號機已達到「永久停止運轉」的要件,應予進行永久停止運轉,並進行除役程序。
依照法律的精神,公共危險罪即使是未遂犯、意圖犯, 也要接受法律制裁。
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方儉表示,全台灣已經有太多的核電廠, 根本不缺電,事實就是如此, 而且政府的資料中也顯示閒置機組太多,台電沒有做好負載管理, 造成尖峰時段缺電的假象,政府官員一再說謊, 沒想到新政府非但沒改,還變本加厲準備重啟危險核電機組, 核災指日可待,今天提告,在法律上控告蔡英文政府縱容李世光、 謝曉星是蓄意造成公共危險,是大規模無差別殺人恐怖組織的行為。
幾篇有關2016年反對禿鷹核廢立法的文章
繼去年黃昭順立委在立院提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今年同法案參考去年輿論批判稍加修改之後,轉由目前的執政的民進黨新科立委黃國書提案,黃國書是教育委員會的召委,由此看來,這個由台大地質系教授主導的核廢立法極有試圖闖關的企圖。以下數篇文章乃針對今年法案的批判。也因為這幾篇文章,多位立委了解了法案的荒謬性,終於撤案。
法案全文: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53.pdf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須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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